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认可,任何人不得私行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私行使用,可先商量,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诉讼,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限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认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做法,通常应具有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认可;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做法,主要是未经本人认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做法,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设肖像等,也能够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2019-04-21 01:15:1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