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他人保证借贷2万元现在都五年多了,如果保证的账目无死账,现在能够货款买房。 保证,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合同。保证方式为保证、典质、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根据保证法限定,第三人和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商定履行债务或者承受职责,这里的第三人即保证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本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商定履行债务或者承受职责-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职责。 保证职责 保证法限定 第二十一条 保证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息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花费。保证合同另有商定的,按照商定。 当事人对保证保证的范围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受职责。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保证证职责。保证合同另有商定的,按照商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获到保证人书面认可,保证人对未经其认可转让的债务,不再承保证证职责。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换主合同的,应当获到保证人书面认可,未经保证人书面认可的,保证人不再承保证证职责。保证合同另有商定的,按照商定。 第二十五条 通常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商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期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商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限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诉讼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职责;债权人已提诉讼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限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职责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商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 在合同商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限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职责。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限定就持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商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能够任意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保证证职责。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保证的,保证人对物的保证以外的债权承保证证职责。 债权人放弃物的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法人的分支组织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公司法人有犯错的,应当根据其犯错各自承受相应的民事职责;债权人无犯错的,由公司法人承受民事职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受民事职责: (一)主合同当事人两方串通,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请债权的,保证人能够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2019-04-19 08:52: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