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借贷买房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借贷,婚后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两方协议处置。依前款限定不能达到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判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返还的借贷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两方婚后共有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限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二)爸妈赠与房屋的归属婚后由一方爸妈给钱为娃儿买下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给钱人娃儿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限定,视为只对自己娃儿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两方爸妈给钱买下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娃儿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两方按照各自爸妈的给钱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三)婚内财产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配共有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借口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糟塌夫妻共有财产或者虚构夫妻共有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有财产利益做法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认可支付相关医疗花费的。
(三)亲子判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却做亲子判定的,人民法院能够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却做亲子判定的,人民法院能够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2019-03-27 21:45:5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