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公司法律,有限公司的股东隶属公司行政登记的事项、即行政许可的内容。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构成股东变换的事实时,应提交公司登记机关作相应变换登记。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在相关到发起人股权转让、大股东监控和公司收购三个事项时,要向证监会报告备案,相应事实形成并或证监会准许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或变换。通常股权转让未构成有限公司股东主体变换或股份公司的股票交易不需要到登记机关变换登记,当然有限公司在年检时应当将反映资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承受有限职责比例的股份变化提交公司年检机关(即登记机关)备案。从法理上来看,我国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承受无限职责,股东以给钱额承受有限职责。故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应当在动态中确定和公开,至于动态备案的周期法律未作明确限定,但备案不是许可,不需要法定。登记机关通常在年检的义务中包含审查备案。
2019-03-27 08:17:4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