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婚姻法限定,离婚有法定情形的,无犯错方能够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2)目前,离婚损害赔偿 的范围限于:
(一)重婚的;
(二)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
(3)根据司法解释,夫妻两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限定的犯错情形,一方或者两方向另一方提议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承受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限定的损害赔偿职责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犯错方的另一半。即不能向第三者提议。另外,人民法院裁判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议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诉讼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9-03-27 16:50:3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