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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家3年,期间未有任何经济来往。女方诉讼离婚时,男方分家期间债务的需要女方承受吗?

方* 贵州 - 安顺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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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贵州 - 安顺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有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隶属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限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配问题作出处置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有债务向男女两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有债务承受连带清偿职责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019-03-27 16:04: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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