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具去职证明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更换,给劳动者导致损失的,应当承受赔偿职责;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实务中,如果用人单位不按限定出具去职证明,可能会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这种情况下,单位要承受赔偿职责;自主创业、再就业优惠损失;根据国家有关限定,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者自主创业时,能够享受肯定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未能就业的薪水损失:去职证明往往是新公司为了规避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证而承受连带职责风险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文件,一旦劳动者不能提供去职证明,可能会导致新公司不录取劳动者; 赔偿的途径有三种:
一、与用人单位商量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二、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商量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三、有权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
2019-03-27 15:18:5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