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调解无效,裁判允予离婚的借口是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碎。见:《婚姻法》第三十二条限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议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碎,调解无效,应允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允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议离婚诉讼的,应允予离婚。
2019-03-27 14:5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