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有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所有。商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限定。(引者注:此处十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要求的属一方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两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019-03-27 12:12: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