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46条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犯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因此,若因遭到家庭暴力,是能够向另一方主张赔偿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个前置要求,就是离婚才能够要求实施家庭暴力做法者赔偿,虽然实施家庭暴力的做法应当承受相应的法律职责,不过大多数法官坚决的还是《婚姻法》第46条的限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能主张婚内赔偿的。如果要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议,而不是就损害事实进行分别审理。
2019-03-27 09:30: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