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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 - 太原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有关限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隶属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到的收益;(二)男女两方事实上获到或者应当获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两方事实上获到或者应当获到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赔偿费。通常情况下这一部分财产归夫妻两方共有所有,除两方商量后一方自愿放弃外,应该由两方按照平等原则,依据法律限定进行分配。 这些公共财产,应当依照法律限定进行分配,如果不能达到协议能够向法院发诉讼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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