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限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下列情况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
(一)牵涉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
(二)牵涉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经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牵涉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借口。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公民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旁听,申请旁听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资料。但精神病人、酗酒的人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准许的人不能参加旁听。仲裁委员会可根据事实上情况对旁听人员发放旁听证。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劳动仲裁庭纪律,仲裁庭应认为有必要时,能够对旁听人员实施安全体检。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新闻记者能够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拥有效资料要求旁听的,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准许,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限定解决。外国和境外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的限定解决。
2019-03-26 17:03: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