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当事人的结婚证遗失,那么其在解决离婚登记的时候,应对结婚证遗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限定:申请解决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解决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手续解决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遗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其次,如果当事人在解决离婚登记的时候,不能提供其户口本,那么提供户籍证明也是能够解决离婚登记的。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户口本问题的限定:当事人不能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组织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解决婚姻登记;当事人隶属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解决婚姻登记。再次,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限定,解决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资料和证明手续: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两方当事人共有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2019-03-26 02:5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