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限定:两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不能达到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置:
(一)两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认可竞价获到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组织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获到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予以另一方赔偿;
(三)两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配。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事实上分配使用的,能够分配使用。对不能分配使用的,能够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获到赔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两方住房情况、照看抚养娃儿的一方。在两方要求等同的情况下,应照看女方。
(四)婚后两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换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隶属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赔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置。
(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无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
2019-03-26 13:1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