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娃儿,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娃儿,如两方娃儿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持不能达到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娃儿的权益和两方的具体情况裁判。两岁以下的娃儿,通常随母亲生活。对两岁以上未成年的娃儿,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节育手术或因其他原由丧失生育本领的;
(2)娃儿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娃儿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娃儿,而另一方有其他娃儿的;
(4)娃儿随其生活,对娃儿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娃儿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娃儿共有生活的。爸妈两方抚养娃儿的要求基本相同的,但娃儿单独随祖爸妈或外祖爸妈共有生活多年,且祖爸妈或外祖爸妈要求并且有本领帮助娃儿照看孙娃儿或外孙娃儿的,可作为娃儿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要求予以考虑。十岁以上的娃儿,应尊重娃儿的意愿。
2019-03-25 22:08: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