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即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诉讼书、出庭通知、传票等。公告方式:能够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能够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84条限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限定的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众多婚姻案件就是“公告送达”的情况下,缺席裁判允予离婚的。民诉法第181条还限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不得申请再审”。 另一半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有两种方法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一、另一半下落不明,当事人可提起离婚诉讼。 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下落不明人在公告限定的时限不满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裁判。
二、另一半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在意外意外中下落不明满两年,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丧命。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丧命后,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自行解除。
2019-03-25 13:02: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