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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签订了六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三个月后我不愿干了,请问能够辞工走人吗?

杨** 四川 - 阿坝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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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四川 - 阿坝

试用期也是劳动期间,适用下述限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赔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准则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家限定及时足量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支付劳动者薪水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限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

2019-03-25 12:57: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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