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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 - 驻马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款和第九十七条限定,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的,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无经济赔偿。自2008年元月1日起,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高或者维持原要求劳动者不续约合同终止的,无赔偿;用人单位不续约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要求劳动者不续约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2008年元月1日起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薪水经济赔偿金,满半年不满2年的时间按2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支付年限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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