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做法给发生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做法人以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人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导致肯定伤害后果的做法。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家庭人员,受害人有权提议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议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家庭人员,受害人提议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限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抛弃家庭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受害人能够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限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犯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
2019-03-24 21:2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