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限定,违背治安管理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予以行政拘捕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捕处罚:
(一)已到14岁不满16岁的;
(二)已到16岁不满18岁,初次违背治安管理的;
(三)70岁以上的;
(四)怀小孩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岁的婴儿的。具体来说,对于
(一)、
(二)两项中的限定,主要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考虑处罚对这些人今后成长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但又能通过对其祈祷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令其吸取教训防止再次违法。对70岁以上的人不执行行政拘捕处罚,这一限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年迈的人多身体较弱,若处以行政拘捕,在自由被掠夺的情况下,有可能引发进一步的健康恶化或者其他隐患。对于怀小孩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岁的婴儿的妇女的限定,同样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体现了我国立法保护妇闺女童的一贯立场。
2019-03-24 20:45: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