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房屋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屋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可否设定保证物权等状况。
(3)房屋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屋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屋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因而房屋证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在实务中,对房屋证的认识与其性质相悖之处仍嫌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其
一,颠倒房屋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以为房屋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只是房屋证的档案。其
二,混淆证书与证券的性质,以为房屋证具有证券的性质与作用,能够代表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规则,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获到、设定、变动等,须经登记始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
2019-03-24 01:41: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