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限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有下列要求:
(一)无娃儿;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本领;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娃儿的疾病;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娃儿。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组织抚养的寻找不到生爸妈的弃婴和儿童,能够不受收养人无娃儿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两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认可。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六)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两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娃儿年满十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认可。
(七)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凌虐、抛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娃儿合法权益做法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爸妈与养娃儿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到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诉讼。
2019-03-23 23:4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