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人应当承受偿偿还务的职责。
2、保证有通常保证和连带保证。
3、《保证法》第十七条限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的,为通常保证。通常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纷争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能够拒却承保证证职责。
4、《保证法》第十八条限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受连带职责的,为连带职责保证。连带职责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限定的债务履行期期满无履行债务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够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保证证职责。
5、《保证法》第十九条限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职责保证承保证证职责。
6、按照你说的情况估计,借条上无写清楚是什么保证,就应当按照《保证法》第十九条的限定,认定为连带保证。
7、确定为连带保证职责后,如果债务人不偿还借债,债权人能够单独诉讼债务人一个人,也能够单独诉讼保证人一个人,还能够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一起诉讼。只要无超出诉讼时效和保证时效,法院肯定会裁判债务人和保证人共有偿还借债的。
2019-03-23 07:4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