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方为结婚在婚前就共有给钱买房的情况在事实上生活中比较多见。两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往往在婚前仅达到表面协议,共有给钱买下房屋,但由于各种原由,仅以一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解决房贷手续,产权证也为个人。在离婚时,往往产权证登记的房主一方否认房屋是共有财产,甚至否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共有付首付,也要看房的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这个问题不光是牵涉婚姻法中婚后财产如无明确商定,都隶属夫妻共有财产的限定,也牵涉物权法、房屋登记法的一些内容。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证获到日子早于结婚证领取时间,又能证明房贷确属一个人还完,那么这个房就隶属一方名下。不算共有财产。
2019-03-23 05:2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