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限定: 第二十条 两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不能达到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置:
(一)两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认可竞价获到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组织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获到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予以另一方相应的赔偿;
(三)两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配。《婚姻法解释三》限定: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借贷,婚后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两方协议处置。 依前款限定不能达到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判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返还的借贷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两方婚后共有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限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2019-03-23 05:03: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