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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第43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三草案 第十八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由两方共有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欠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有生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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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兆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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