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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老公分家近4年。我俩名下有两套房,我俩名下的房屋有他母亲的一份,是这样吗?

肖** 山西 - 吕梁 家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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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山西 - 吕梁

协议分家两年离婚要需要的要求:
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家。夫妻分家,有客观原由导致的、感情不和导致的、以及两方自愿协议分家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无同住要求,或一方在外头打工不能同住的。这种夫妻分家,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即使分家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家”的法定应允予离婚的情形。还有的情况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种原由自愿实行分家。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家”的法定应允予离婚的要求。作为应允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家,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碎、相互厌恶而导致的分家。
2、分家必须是持续的,且已到两年。(不能累计)
首先,从夫妻事实上分家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其次,分家必须是持续的,分家时间必须持续计量。如果分家后又同住,则应从同住后又分家的次日再次计量。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家的时间累加计量。
3、夫妻分家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家”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隔寓居。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要求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寓居。但是,这种分家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能够利用种种办法,来需要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允予离婚的夫妻分家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4、“夫妻分家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我国婚姻法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家满两年”限定为法定的能够允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限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因为,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

2019-03-22 22:5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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