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两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房屋,隶属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如果遗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屋,不隶属夫妻共有财产。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
2、婚姻法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限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花费;(3)遗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19-03-22 09:46: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