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丧命时开始。《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做法和精神病人是无民事做法本领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做法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能够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认可。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丧命:
1.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 因意外意外下落不明,从意外意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量。第二十四条被宣告丧命的人再次出现或者确知他无丧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丧命宣告。有民事做法本领人在被宣告丧命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做法有效。《民法通则意见》第五条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无判断本领和自我保护本领,不知其做法后果的,能够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做法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做法短缺判断本领和自我保护本领,并且不能预见其做法后果的,能够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做法的人。
2019-03-22 20:31: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