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
1、谁负责提供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借人如果诉讼借债人,需要出借人举出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2、什么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1)借债协议或借券。
(2)借贷关系有保证人的。有关保证的证据。
(3)借贷两方托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债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息金的证明。
(6)无息金商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息金,或者不定期无息借债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息金的,应有到时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二)、能够追加诉讼保证人到法院诉讼债务人的时候,能够追加保证人,要求债务人不能承受债务时,由保证人赔偿。但是法院会根据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债人或者保证人。通常情况下,如果保证人承受的是通常保证职责,而出借人只诉讼保证人,法院需要追加借债人为共有被告的这种情况,其他情况,法院可追加,也可不追加。普法小卫士提醒大家:如果他人在借券、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债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保证证职责,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保证证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出借人一方,在借债人有其他保证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据上签字时,肯定要明确其保证人身份,免得到时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三)、息金的相关问题
1、两方无商定借贷时限内的息金,出借人主张息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两方对息金商定不明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法院不支持息金;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包括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人民法院应当联盟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息金。
3、两方商定了借贷时限内的息金,没超出年利率24%的息金,法院会支持;超出年利率24%但没超出36%的这部分息金,隶属法院放任不顾的部分,如果借债人支给了,要求出借人返还,法院不会支持,如果借债人没支付,出借人要求借债人支付的,法院也不会支持;超出年利率36%的,法院不会支持。
2019-03-21 18:1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