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限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入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入对被拆迁入予以赔偿。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入应当对被拆迁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入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再次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由此可见,根据拆迁管理条例限定能够看出,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就已经签订的租赁合同达到解除关系协议的,或虽未达到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协议,但对承租人予以了妥当安置或产权调换后再次签订租赁协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入予以赔偿。同时,拆迁管理条例也明确限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导致停产停业的,拆迂入应当予以适当赔偿。
2019-03-19 02:17: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