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托付完成的判断:这个需要差别情况对待:
一、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托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托付方式商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限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商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托付。
二、出卖人根据合同商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托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三、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买受方不负担;如果出卖人不知道,买卖合同成立后,由买受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四、送货上门的,自送到交货地点时视为托付并转移风险;代办货运的,出卖人将标的物托付给第一承运人视为托付并转移风险。
2019-03-14 06:07: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