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总的解决涉外认定手续的是中外国交部领事司认定处,不过为方便各地公民及时解决认定手续,外交部已经授权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广西、内蒙古、重庆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能够开展领事认定业务。对上述省、区、市内涉外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文书使用国在当地设有领馆或其领馆领区包括该省、区、市,且领馆开展认定业务,则文书应先送该省、区、市外事办公室解决认定,而后送相关国家领馆解决认定。
2019-02-23 11:23: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