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限定的“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2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水。”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如果单位不但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反而免职你,那么你还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限定的“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的经济赔偿准则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发生争议,由当地政府的劳动部门处置。单位不执行劳动部门监察的,能够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还能够向法院提诉讼讼。同时需要你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薪水卡、薪水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交纳记录、同事证言(去职任职的都能够)、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姓名和公章的文件等如有需要,可电话询问
2019-02-23 06:41: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