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保险公司拒却赔偿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相关限定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议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限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可否认可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限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出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出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意外的,保险人应当承受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职责。 投保人有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意外,不承受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职责,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意外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意外,不承受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职责,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意外的,保险人应当承受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职责。
2019-02-22 07:08: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