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限定:劳动合同时限三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出一个月;劳动合同时限2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时限和无固定时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出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时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时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时限内。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时限为劳动合同时限。试用期的违法表现试用期是劳动关系确立的初始阶段,是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经两方充足商量一致认可后的合同条款,是公司与员工相互考察、了解和熟悉的劳动用人经过,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能够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包含在劳动合同时限内的特殊时期,具有法律约束力,需劳资两方共有遵守,任何一方违背都应承受法律职责。但是,劳资两方,特别是资方往往在试用期上有违法表现。
2019-02-22 03:07:1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