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限定,夫妻提议离婚的法定借口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家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家而提议的法定的离婚借口,这条法定的离婚借口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离婚借口。 两个必须要件是:
1、因感情不和;
2、分家满两年的。 夫妻分家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由导致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无同住的要求,这种夫妻分家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家,即是夫妻分家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家”的法定提议离婚的借口。 第二种是主观原由导致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无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家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家”的法定离婚的借口。 “因感情不和分家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量方式:
一、从提议离婚的夫妻二人共有认可的最后一次同住的第二天起计量,到提议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家时间应持续计量。如果分家后又同住,应从同住后又分家的时间再次计量,前面的分家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家的时间应当持续计量,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家的时间累计计量。离婚财产通常先看有无商定,如无商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通常应当均等分配,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判。
2019-02-21 11:05:3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