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小孩的抚养问题,限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当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则性的限定,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娃儿身心健康,保障娃儿的合法权益出发,联盟爸妈两方的抚养本领和抚养要求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娃儿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较为详细地限定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置小孩抚养问题的意见。抚养费支付准则及支付方式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通常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娃儿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通常不得超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准则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准的。除了参照薪水收入比例的准则外,小孩的事实上需要以及当地的事实上生活水准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比如,目前在上海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小孩的月抚养费大体在一千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够了。但如果非直接抚养小孩一方月薪水有一万多元,让其按其月薪水收入的20~30%即2000~3000元的准则去支付抚养费显然是无必要的,并且,抚养费还是两方均应当承受的义务。因此,教条地以薪水收入的比例来计量小孩的抚养费,是不妥的。通常是按月支付,比如在几月几日前在探视小孩时支付,或打入小孩抚养费的专用账户。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另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能够折抵给付另一方房款。但是,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另一方的事实上支付本领,以及另一方当事人的立场。通常来讲,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就是小孩的生活费,而教育费和医疗费另一方应另行支付。这种观念是不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一)中,已明确指出,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2019-02-21 10:38: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