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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我爸妈全资以我名购房,离婚后怎样分配?谢谢

霍* 山西 - 临汾 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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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我爸妈全资以我名购房,离婚后怎样分配?谢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近两年以来,关于该解释第七条所牵涉的婚后爸妈部分给钱购房权属的认定及离婚时的房屋分配仍然存在着巨大争议和同案分别判的现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限定,婚后由一方爸妈给钱为娃儿买下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给钱人娃儿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限定,视为只对自己娃儿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两方爸妈给钱买下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娃儿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两方按照各自爸妈的给钱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该条着重于婚后爸妈出全款替娃儿购房,且登记在娃儿名下,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但是无具体限定婚后爸妈部分给钱的情况下房屋权属的认定和离婚时的房屋分配,因此实践中产生了分歧。目前关于婚后爸妈部分给钱购房的权属认定和离婚时的房屋分配主要有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婚后爸妈只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往往支付的是首期款。此时,该部分给钱应视为对自己娃儿的赠与,既然爸妈该部分给钱隶属娃儿的个人财产,娃儿以个人财产给钱买下房屋时,也应认定为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不过在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贷的情况下,离婚时应予以另一方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爸妈只是在娃儿婚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有还贷,产权登记在给钱方娃儿名下,首付款能够认定为只赠与己方娃儿,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所有。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主要针对的是爸妈出全资为娃儿购房的情况,如果不是全资而是部分给钱,应当适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限定:“当事人结婚后,爸妈为两方购置房屋给钱的,该给钱应当认定为对夫妻两方的赠与,但爸妈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笔者认为,关于婚后爸妈部分给钱购房的情况应该差别对待,如果在诉讼中给钱的爸妈和该方娃儿主张给钱是借贷关系,那么爸妈给钱部分应作为债权处置,离婚案件中作为夫妻共有债务。但是考虑到按这种处置方式给钱方娃儿不能分配到爸妈给钱的升值部分,给钱爸妈和这一方娃儿很少会这么主张。如果无主张是借贷关系的情况下,除非另一方有证据证明是借贷关系,否则不应按夫妻共有债务处置。笔者不赞许上述第一种观点,即爸妈只出一部分资本就认定整个房屋产权归隶属给钱爸妈的娃儿这一方,尤其是在爸妈只支给了小部分首期款、其它大部分房款由夫妻共有还贷的的情况下,对另一方是极不平等的。笔者也不赞许上述第三种观点,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虽然只限定了爸妈出全资购房的情况,但按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全部给钱和部分给钱只是给钱数额的多少分别而已,不能说全部给钱是对自己娃儿的赠与,部分给钱就是对两方的赠与。至于上述第二种观点,有人认为这种观点实质上是推定房屋产权区分为爸妈的给钱额与夫妻交纳的剩余房款按份共有,而婚后购房,两方如果无事先关于产权的按份共有或者归一方个人所有的商定,就应当归两方共有共有,而不能以按份共有的原则处置。笔者不赞许这种看法,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限定:“由两方爸妈给钱买下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娃儿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两方按照各自爸妈的给钱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在两方爸妈都有给钱的情况下,如果无特别商定,能够按份共有的原则处置,那么在一方爸妈给钱的情况下,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这一精神,也能够按份共有的原则处置。笔者建议,鉴于目前针对爸妈部分给钱购房的房屋权属认定和离婚时房屋分配存在争议,两方婚后在使用爸妈资本购房之前,应先书面商定这部分资本的性质是借债还是赠与款项,房屋的产权性质是个人所有还是共有共有等,并保留好相关给钱证明,以尽可能低避免将来产生纷争。婚后爸妈部分给钱购房权属的认定及离婚时的房屋分配仍然存在着巨大争议,建议两方婚后在使用爸妈资本购房之前,应先书面商定资本性质、房屋的产权性质等,并保留好相关给钱证明。

2019-02-21 08:0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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