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到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到物质损失的。
二、此问题容易混淆的存在以下多少个方面:
1、如盗窃、诈骗罪中牵涉的赃款,能否提议附带民事诉讼?不能。犯罪分子违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到物质损失的,隶属司法机关公权力追缴的范围。
2、被害人能否提起精神赔偿?目前相关法律及法院基本不支持精神赔偿。相关法律限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限定》法释〔2000〕47号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限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限定如下: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到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到物质损失的,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做法遭到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做法遭到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做法已经遭到的事实上损失和必然遭到的损失。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裁判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五条 犯罪分子违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到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受理。
2019-02-21 00:03: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