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意外处置条例》第五章 医疗意外的赔偿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意外的赔偿等民事职责争议,医患两方能够商量解决;不愿意商量或者商量不成的,当事人能够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议调解申请,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七条 两方当事人商量解决医疗意外的赔偿等民事职责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两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意外的原由、两方当事人共有认定的医疗意外等级以及商量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两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意外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意外争议两方当事人请求,能够进行医疗意外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两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限定计量赔偿数额。经调解,两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到协议的,制作调解书,两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到协议后一方后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第四十九条 医疗意外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意外等级;
(二)医疗过失做法在医疗意外损害后果中的职责程度;
(三)医疗意外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隶属医疗意外的,医疗组织不承受赔偿职责。
2019-02-21 00:07: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