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限定,逾期还无解决房屋证的,应该按照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的商定来承受违约的职责,无来商定违约金或损失的数额很难确定的,购房人则能够按照已经给了购房款的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所限定的金融组织关于计收逾期的借贷息金的准则来计量。出卖人应该承受的违约职责分为三种时限:
(一)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所商定的有关解决房屋所有权的登记的时限;
(二)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托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2019-02-20 21:09:2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