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结婚的,必须两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资料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健康体检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组织进行婚前健康体检,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条 在具有要求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体检规则。实施婚前健康体检的具体地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准许。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要求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获到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不满法定结婚年纪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另一半的;
(四)隶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限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2019-02-20 20:04:3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