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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按揭买好一商品房,现在到了交房期,能告提供有关的法律文件名称和文号或出处吗?谢谢!

李* 河北 - 石家庄 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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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河北 - 石家庄

开发商延时交房要怎样办?
(一)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出卖人延时交房,隶属《合同法》第九十四条限定中“当事人一方延时履行主索债务”的情形。按照该条第三项的限定,当事人一方延时履行主索债务,经催告后在合法时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解释》第十五条进一步对“合法时限”进行了明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解释》第十五条的限定,出卖人延时交房的,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法时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法律无限定或者当事人无商定,经另一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法时限为三个月。另一方当事人无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2年在行使;延时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解释》的有关限定,出卖人延时托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无商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量方法的,能够按照延时托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组织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准则确定。逾期交房违约金通常是按日计量的,开发商每逾期一日并产生一日的违约金,违约越久,违约金总数会越多。在诉讼时,开发商会援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限定,以违约金过高为因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针对房开商的这一抗辩,房开商主张违约金过高,其应对“违约金过高”负有举证职责,即应对违约导致的损失负有举证职责,只有证明违约金确实超出损失的30%,其主张方可成立。否则,每日百般之几的违约金并不算“过高”。可见,针对延时交房,开发商会想各种办法逃避职责,购房者要区分可否真的有延时交房的合法借口,如果无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在签订合同时也要注意商定交房的要求的时间以及延时交房的处置,这样在发生纷争时有据可依,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9-02-20 12:07: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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