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该案例的当事人,是在婚前欠下的债务,应该隶属其婚前个人债务,那么其新的另一半无偿还的义务。
其次,由于两方已经结婚,那么两方就该债务问题,应该商量解决。因为夫妻两方有互相帮助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四条限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人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限定,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有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所有。商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限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两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019-02-15 20:43:5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