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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能够商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是不是不能没收我合同保证金,多谢回答

吴** 广西 - 贺州 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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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广西 - 贺州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能够商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是不是不能没收我合同保证金,多谢回答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限定:“商定的违约金低于导致的损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予以增加;商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予以减少。”要正确适用该法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违约金的性质。该条中的违约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限定:“商定的违约金低于导致的损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予以增加;商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予以减少。”要正确适用该法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违约金的性质。该条中的违约金隶属商定的违约金,而不是法定的违约金,无争议。但该条中的违约金性质上是隶属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亦或二者兼有,则无形成一致意见。笔者认为,解释该条中的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从当事人订立违约金条款的主观目的上来判断,隶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如果当事人商定了违约金的性质,那么,法官应根据当事人的商定来认定。问题在于当事人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时,怎样认定违约金的性质?参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限定,看当事人能否达到违约金性质的增加协议,如果达到增加协议,则根据当事人的增加协议来认定违约金的性质;如不能达到增加协议,则采用体系解释的方法来确定当事人之间违约职责的性质;也能够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来确定违约金的性质。但若上述方法均已用尽,仍不能确定当事人之间违约金的性质时怎样处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作为任意性法律规范,对此没作具体限定。对此应当解释为违约金具有赔偿和惩罚的双重属性方称合法。但应解释为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而不能解释为惩罚性为原则,赔偿性为例外。将违约金认定为上述二者兼有,在适用该条时无问题。当商定的违约金低于导致的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隶属赔偿性质,不低于损失的部分,用损害赔偿规则解释,无该条适用的余地;当违约金高于导致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兼有赔偿与惩罚的双重功效,违约金与损失相等部分,违约金应解释为赔偿性质,超出损失的部分,违约金被作为惩罚性质,当然有适用该条的余地。这种解释克服了将违约金只认定为赔偿性质的弊端,在逻辑上能自圆其说。

2019-02-15 21:0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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