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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 - 宁河区
为解决人民法院在裁判撤销被诉具体行政做法时所牵涉到的法院责令再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问题,《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作了如下限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做法的,人民法院裁判撤销原具体行政做法,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做法错误,人民法院裁判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再次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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