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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29条限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也就是商标注册审查中的“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由商标专用权获到的“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由于商标权专用权基于注册获到,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往往不止一个人,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限定以提交申请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根据“申请在先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商标使用人不及时申请商标注册,也会因他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进而失去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但是,“申请在先”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对于违背平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做法,法律不予支持。按照《商标法》的限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肯定影响的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背这一限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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