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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郫都区损害赔偿律师-邹童律师
    邹童律师 推荐
    四川领衡律师事务所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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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同意拍摄他人可能不视为侵犯肖像权,但若受害者反对并要求撤回,应无论是否商业利益,只要受害者提出异议,即构成侵犯肖像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照片为头像属违法行为,受害者有权要求消除影响。 #损害赔偿 832次阅读
  • 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期最多为20年,超出此期限的部分不具备法律效力。在现实中,因多种原因,消费者可能选择租赁车位。此类协议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侵犯他人权益的前提下,其有效性应得到认可。 #损害赔偿 1190次阅读
  • 制作明星金属徽章若仅供娱乐,未涉及商业营利,通常不会侵犯肖像权。但若有盈利意图,或利用照片进行恶意诋毁、歪曲事实等恶劣行为,则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因此,在使用明星照片制作徽章时,必须避免任何可能侵害其权益的行为。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被他人恶意利用。 #损害赔偿 1129次阅读
  • 关于误食异物的赔偿问题,消费者可向生产商或经销商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若损失超过一千元,但赔偿金额仍不足以弥补损失,也应按一千元计算。对于存在缺陷或明知问题仍销售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或相当于损失额的赔偿款。 #损害赔偿 1450次阅读
  • 若食品中发现异物,即不符合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要求全额退款,并可索赔食品价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生产商或经销商明知却销售不合格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支付食品价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 #损害赔偿 1306次阅读
  • 消费者在食用食品时发现异物,可向商家索赔,赔偿额可高达商品价值的十倍或损失的三倍,最低为一千元。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身体受伤,消费者也有权索赔。商家或生产商需承担首负责任,先行赔付,之后可根据责任向对方追偿。但轻微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误导消费者,视为合理误差,不赔偿。 #损害赔偿 1327次阅读
  • 本公司销售各类农产品、粮油、畜禽产品、乳制品、水产品及其加工品,如食品添加剂、调味料、饮料、酒类等,提供批发、佣金代理及进出口业务。还涉及农副产品采购、预包装食品、服装、化妆品等批发与进出口,并提供相关服务。但不包括生猪产品销售和熟食卤味。所有业务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损害赔偿 1197次阅读
  • 食品的内外包装都应清晰标注生产日期,且内外标示必须一致。外包装若无生产日期,则违反食品安全规定,消费者有权追责并投诉至食药监部门。但需注意,若外包装非最小销售单位,内包装为最小单位时,外包装可不强制标示生产日期。因此,消费者购买时应仔细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损害赔偿 1381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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