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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孙忠律师永嘉县 当前在线
优势: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有顾问单位经验
简历:徐孙忠律师,男,浙江永嘉人,现任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温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永嘉县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永嘉县人民法院特邀家事调解员。 曾获荣誉:温州市第八届“青年律师之星”,曾两次被评为温州市律师行业年度优秀党员,以及承办的案件,被评为年度温州市十佳法律援助案件等。 主要业务方向:经济合同纠纷、公司法务、婚姻家庭及刑事辩护等业务。担任企业及多家村(居)委会法律顾问。 自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及刑事案件,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人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热心于公益事业,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参加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等活动,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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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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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情况可以详细说一下8...
银行卡被冻结了,派出所打电话要不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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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解析: 民事执行活动的依据,即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并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其中,民事判决书是指诉讼当事人按照实体法规定享有的权益或承担的责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审查,最终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决定性成果;而民事裁定书则是为了解决特定的纠纷,需要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规予以明确宣告的裁判结果。 至于那些被用作执行根据的裁定类型,主要包括财产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承认并执行外国法律判决、裁定或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等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调解书虽然本质上是当事人双方通过意思自治来达成共识的产物,通常不需要执行该协议,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部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却未能履行协议所约定的法律义务的现象。 鉴于此,调解书在特殊情况下亦可成为执行的依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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